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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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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广州工业机器人制造和应用产业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由广州地区机器人产业链及相关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产、学、研、用、金”相结合的形式,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引进及协调金融资源,提升联盟内机器人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维修服务水品,促进机器人产业链快速健康发展,促进联盟内部成员之间合作,开拓本土品牌机器人市场,提升本土品牌机器人的综合竞争力。整合广州市乃至珠三角区域内机器人制造及应用产业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的资源,按照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产业链的上下游单位配套合作,完善提升产业链,推进广州市机器人制造和应用产业的技术创新和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通过开展机器人制造关键技术、集成应用技术的研究及装备研发、机器人制造创新成果的推广,促进广州市制造业转型升级。

本联盟的目标是紧密围绕广州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联合广州市机器人产业的优势企业和研究机构,形成集聚效应,促进广州机器人产业的发展,打造一条完整的机器人产业链,做大做强广州市机器人产业。通过攻克一批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制一批机器人应用装备和零部件,推广基于机器人系统的集成示范应用,推动广州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建设合作平台,通过开展机器人制造和应用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以及创新成果的推广,以生产应用企业为主体,联合产业的配套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推进广州区域内单位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广机器人普及应用。

围绕有关项目要求,建立主机、替代进口的关键零部件、配套件、系统集成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项目组,开展联合攻关。

调研了解客户应用需求,向联盟单位征集整体解决方案,推广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和应用,在行业内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参与政府有关机器人产业规划、年度扶持项目的编制和审定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制造和应用产业的发展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获得相关部门专项扶持政策及配套资金支持。

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业有序发展,依法维护行业内及各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联盟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联盟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成员交流及业务发展

(二)      成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科技合作、共同开发等;

(三)      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行业信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为政府提供购买服务

(四)      为成员提供行业信息、政府相关信息、购买服务和相关培训

本联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本联盟的联盟成员涵盖广州地区机器人产业链中所有关键企业,包括上游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中游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下游机器人应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等行业服务机构。

本联盟设置联盟成员名册,由本联盟秘书处保管。联盟成员名册是联盟成员资格的证明。联盟成员享有查阅联盟成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向本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登记于本联盟成员名册。

本联盟成员由理事长单位、轮值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和成员单位构成;

理事长单位、轮值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为理事会成员;成员单位为普通成员;

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此负责人的称谓对应成员单位在本联盟的身份。

无正当理由,本联盟不得拒绝申请人加入联盟。

 

第十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联盟成员大会,参加本联盟活动、接受本联盟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联盟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入联盟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联盟章程。

(二)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本联盟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件》和《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

(二)本联盟从201611日起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轮值理事长单位和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4.普通成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成员单位于每年的130日前将当年度的会费汇入联盟指定账户,新成员通过决议后30天内将会费汇入联盟指定帐户。

(四)当年度上半年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缴纳当年度全额会费,下半年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缴纳当年度一半的会费。

(五)本联盟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由本联盟秘书处将其从联盟成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由本联盟秘书处将其从联盟成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联盟成员:

(一)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联盟成员大会的;

(三)    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    不遵守本联盟章程的。

联盟成员担任理事会、监事成员的,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联盟由联盟成员组成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监事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的提议;

(四)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届四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联盟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联盟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大会必须有全体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联盟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成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和本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联盟成员大会;

(二)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联盟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联盟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加入联盟、对联盟成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

(八)    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九)    本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须2/3以上的理事成员(含本数)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常务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本联盟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应到会人员。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应到会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秘书处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联盟成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轮值理事长4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单位实行轮值制,由轮值理事长单位轮流担任,一般情况下轮值时间为一年,轮值时间由理事会表决决定,当年活动由理事长单位主持。本联盟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为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联盟常务副理事长有权代表本联盟对外签署合同及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由联盟成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联盟成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联盟成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联盟换届选举通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由当届轮值理事长单位另外推选人员并书面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和其它理事会成员单位商榷后接任,直至轮值任期结束。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监事成员(除理事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告,并经联盟成员大会追认。

本联盟届中变更和增补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告,并经联盟成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和监事成员,在联盟成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必须对联盟成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联盟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联盟成员,有权向本联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联盟成员的查询,本联盟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本联盟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联盟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联盟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联盟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联盟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联盟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授权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联盟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联盟成员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联盟成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参加年度报告公示,并积极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联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联盟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      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六)      章程规定本联盟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解散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联盟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联盟名义开展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5714日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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